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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化学试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化学试剂的管理,确保化学试剂使用过程的安全、有序,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析测试中心对化学试剂的采购、存放、申领、使用、废旧试剂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分析测试中心设置化学试剂负责人,全面负责化学试剂的现场管理。化学试剂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化学试剂流转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化学试剂分为以下四类:

    1. 普通化学试剂,常用的实验耗材(如玻璃器皿、滤纸、pH试纸等)也归于此类,用于一般性实验消耗;

    2. 危险化学试剂,包括常用的易燃易爆、低闪点、易分解或具有一定毒性的化学物质;

    3. 受管制化学试剂,包括军用或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化学品、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

    4. 标准物质,包括高纯物质、基准物质和pH基准缓冲物质,用于配制标准溶液、pH标准缓冲溶液,

5. 废旧试剂,包括过期或无法辨识的库存试剂、检测工作所产生废液和废渣等。

    第五条  化学试剂的贮存遵循专门地点、分类存放的原则。化学品库和废液库应设置在温湿度适宜、防尘、有避光设施、通风和排水设施完好、安全通道畅通的专门空间内。化学试剂须严格按其理化性质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将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试剂贮存在同一试剂柜内,特殊化学试剂应存放于特制的容器中。化学试剂应固定存放位置并编号登记,变更存放位置须及时记录。

    第六条  化学试剂负责人应定期对化学品库内的化学试剂进行检查,包括试剂的存量、有效期、理化性质改变程度、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完整、试剂柜或容器是否被腐蚀等,根据检查情况及时作出补充存量、作废回收、更换标签或存放容器等相应的处理。标准物质应按照试剂说明书上规定的使用期限定期更换。

 

    第七条  化学试剂采购应由负责人每月根据库存量和检测工作消耗量制订购买计划,报经分析测试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可在库内长期、大量存放,可根据实际需求量随时购买。受管制化学品的采购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检测人员根据检测任务的需要,填报并向化学试剂负责人提交试剂耗材申领表,由化学试剂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发给相应的试剂耗材。化学试剂根据实际需求量申领,不可在实验室内大量存放。申领人领取到化学试剂后,应认真核对试剂的数量、规格、标签和性状,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在完全了解其理化性状的前提下使用各类化学试剂,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条  废旧试剂和实验产生的废液须及时送至废液库,由化学试剂负责人按照学校的相关要求集中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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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