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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分析测试中心实验室管理,维护实验室的正常运转,为教学、科研和开放服务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各项事务的管理,按照分析测试中心的统一要求做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实验室管理包括实验室准入资格管理、工作环境管理、实验条件支持管理、劳动防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五个方面。

第四条  实验室准入资格管理包括:

1. 在本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无论教师或学生,均须经过严格的实验室准入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关证件,持证进入或进行实验;

2. 外来人员须进入实验室的,应严格登记,并在具有准入资格人员的带领下出入实验室;

3. 因实验操作人员不恰当行为而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取消其实验室准入资格并追求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工作环境管理包括:

1. 实验室内禁止从事一切与教学、科研或开放服务无关的事务;

2. 保持实验室卫生状况良好,严禁吸烟、饮食或喧哗、打闹;

3. 实验室内以及实验室的冰箱内禁止存放与教学、科研或开放服务无关的物品;

4. 未经许可和登记,严禁将实验室内的设备、物品、试剂和实验材料带出室外。

第六条  实验条件保障包括:

1. 定期检查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包括供电线路、供气管道、排气系统、给排水设施等的运行状态,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其正常使用;

2. 对需要特殊环境(避光、超净、低噪、特定温湿度等)的仪器设备或实验操作,应设置专门的操作区域并制订规范的出入流程,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

第七条  劳动防护管理要求实验操作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充分做好人身和仪器设备、相关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和减少因操作不慎或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全面做好实验室的消防、用电、防盗、防污染工作,确保化学试剂、各种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和突发事故的有效救援。

第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定期组织人员对实验室管理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对运行管理情况优秀的实验室和实验室负责人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者予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53号;联系电话:;邮编:266042.

版权所有: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