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资料在开放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技术资料是指在开放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音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具体分为以下十二类:
1. 各级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专业和开放服务相关的图书、期刊杂志、报刊、技术标准或音像制品;
3. 开放服务过程产生的各种表格、单据、合同、协议等;
4. 分析测试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
5. 分析测试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调拨、报损、维修、报失、报废、改造和变价记录;
6. 来检样品的相关说明文件;
7. 原始实验数据记录,包括计算机中自动记录的数据;
8. 检测报告,包括原始检测报告、重新发送和收回作废的检测报告;
9. 技术质量争议申诉和处理产生的材料;
10. 知识产权归分析测试中心所有的论文、著作、专利、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报告等;
11. 奖励申报材料和获奖证书;
12.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条 技术资料是重要的档案资料和信息资源,技术资料的形成、整理和归档工作,是分析测试中心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技术资料管理员负责对技术资料进行收集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每一项工作所产生的技术资料在存档期间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便后续利用,其他人员应积极配合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条 分析测试中心应定期在员工中开展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培训,增强员工对技术资料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技术资料管理业务水平。
第五条 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分析测试中心的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的接收、查阅、保管、复制、传递等均须实行登记制度。未经分析测试中心和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将任何技术资料交予他人或其它部分、单位。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六条 所有技术资料均为永久保存,不得随意销毁。确实不需要继续保存的技术资料,报经分析测试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用恰当方式予以销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