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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重要的固定资产,是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开放服务的基础和保证。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功用,保证开放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仪器设备包括已在分析测试中心建账的各型各类仪器设备以及其附件。

第三条  仪器设备须建立详细的操作和维护规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在上机期间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严禁从事任何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事务;仪器设备负责人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用先培训后上机的制度,所有使用人员均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仪器设备操作证后方可上机。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用预约使用制度。无论教学使用、科研使用还是对外开放服务使用,均应提前预约,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内使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须建立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使用人姓名、使用人单位、使用人联系方式、测试时间、使用前仪器设备状态、使用后仪器设备状态、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状况描述等信息,上机人员应如实、详细填写。

第七条  与仪器设备相连接的电子计算机仅作为运行仪器设备控制软件和处理相关实验数据用,严禁接入网络或从事任何与仪器设备运行、数据处理无关的事务。实验数据传输须采用不可擦除空白光盘刻录的形式,严禁通过网络或使用优盘、移动硬盘、可擦除光盘、录音笔、平板电脑、手机等各种可重复擦写的存储介质进行传输。不与仪器设备相连的电子计算机仅供科研和学习使用,严禁从事娱乐活动。涉密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要求。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使用人员均须仔细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与排除。检查无误后,使用人员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仪器设备和其它辅助设备,带走本次上机使用的样品、试剂和辅助器具,恢复仪器设备和实验台面的整洁。待仪器设备负责人检查完毕并在使用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下属各实验室中的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权归中心所有。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对仪器设备做出除使用和维护之外的任何处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市市北区郑州路53号;联系电话:;邮编:266042.

版权所有:青岛科技大学分析测试中心